June 2026
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解析(一)
202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法治守护公平消费”的司法理念。以下是部分案例的浅析:
一、案例一:减肥食品含毒害成分,十倍赔偿严惩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于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收货后,于某发现该食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早在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当即产生疑虑。出于食品安全考虑,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该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未核实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食品。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知”,遂判决张某退还货款20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万余元。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最严要求。首先,明确了经营者的严格查验义务。张某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为来源不明、生产企业早已注销的食品提供销售渠道,其过错显而易见。其次,界定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本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即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即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这一裁判规则降低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强化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二、案例二:自动续费提醒“不到位”,平台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顾:谢某在某视讯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购买了“连续包年”会员服务,支付了相应费用。近一年后,平台在自动续费前以普通方式发送了续费提示信息,但未设置自动弹窗,消费者不便查看相关信息。同日,平台向谢某发送短信提醒,但短信发送失败。随即从其账户中扣取了续费款项。谢某发现扣款后,认为平台未履行显著提醒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续费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本案中,视讯公司的提醒方式未能达到“显著”的法律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视讯公司赔偿谢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何为“显著方式”提醒。首先,本案明确了“显著提醒”的司法判断标准。显著与否,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感知为标准。弹窗提醒、突出显示、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并用,且在短信失败后有补发机制,才可能构成“显著”。其次,合理确定了责任承担方式。
三、案例三:提前半月退订仍被“扣全款”,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案情回顾:十一期间,鲁某通过在线平台在某客栈预订了客房,支付房费1281元。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在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因未能买到出行车票,向客栈申请退订。客栈以已超订单规定的30分钟取消时限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认为客栈的退订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栈退还全部房费。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客栈设置的“预订30分钟后不可取消”条款,虽在订单中予以提示,但鲁某申请退订时距入住尚有14日,客栈完全具备再次销售的时间。若严格适用该条款,将给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损失。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法院判决客栈退还鲁某房费1000元。
本案涉及在线预订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明确了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的原则。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就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本案中,客栈设定的退订时限过于严苛,与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不符。其次,确立了“合理期间”的判断标准。14天的提前取消足以让客栈经营者重新安排销售,故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条款不合理的依据,体现了实质公平的裁判理念,也再次实现了对双方利益的衡平保护。法院并未判决“全退”或“不退”,而是综合考虑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实际成本,在扣除合理部分后支持了消费者的主要诉求。这种精细化裁判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尊重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对规范在线预订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上述案例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消费关系中实现实质公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鲜明态度,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
一、案例一:减肥食品含毒害成分,十倍赔偿严惩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于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收货后,于某发现该食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早在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当即产生疑虑。出于食品安全考虑,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该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未核实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食品。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知”,遂判决张某退还货款20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万余元。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最严要求。首先,明确了经营者的严格查验义务。张某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为来源不明、生产企业早已注销的食品提供销售渠道,其过错显而易见。其次,界定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本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即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即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这一裁判规则降低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强化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二、案例二:自动续费提醒“不到位”,平台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顾:谢某在某视讯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购买了“连续包年”会员服务,支付了相应费用。近一年后,平台在自动续费前以普通方式发送了续费提示信息,但未设置自动弹窗,消费者不便查看相关信息。同日,平台向谢某发送短信提醒,但短信发送失败。随即从其账户中扣取了续费款项。谢某发现扣款后,认为平台未履行显著提醒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续费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本案中,视讯公司的提醒方式未能达到“显著”的法律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视讯公司赔偿谢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何为“显著方式”提醒。首先,本案明确了“显著提醒”的司法判断标准。显著与否,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感知为标准。弹窗提醒、突出显示、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并用,且在短信失败后有补发机制,才可能构成“显著”。其次,合理确定了责任承担方式。
三、案例三:提前半月退订仍被“扣全款”,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案情回顾:十一期间,鲁某通过在线平台在某客栈预订了客房,支付房费1281元。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在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因未能买到出行车票,向客栈申请退订。客栈以已超订单规定的30分钟取消时限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认为客栈的退订条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栈退还全部房费。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客栈设置的“预订30分钟后不可取消”条款,虽在订单中予以提示,但鲁某申请退订时距入住尚有14日,客栈完全具备再次销售的时间。若严格适用该条款,将给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损失。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法院判决客栈退还鲁某房费1000元。
本案涉及在线预订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明确了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的原则。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就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本案中,客栈设定的退订时限过于严苛,与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不符。其次,确立了“合理期间”的判断标准。14天的提前取消足以让客栈经营者重新安排销售,故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条款不合理的依据,体现了实质公平的裁判理念,也再次实现了对双方利益的衡平保护。法院并未判决“全退”或“不退”,而是综合考虑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实际成本,在扣除合理部分后支持了消费者的主要诉求。这种精细化裁判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尊重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对规范在线预订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上述案例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消费关系中实现实质公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鲜明态度,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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